一、项目编号:[350001]SZZX[GK]2024002
二、项目名称:福建会堂更新改造项目智能化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东笙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中路11号2栋2单元702单位
被投诉人1: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加洋路27号办公(档案)、综合楼1层G16室
被投诉人2: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80号
相关供应商: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5号楼25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东笙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笙业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被投诉人1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招公司)组织的福建会堂更新改造项目智能化设备(项目编号:[350001]SZZX[GK]2024002,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第2.1.1条“表决系统(大会场和主席团会议表决系统)”中“A、福建会堂表决系统(753席)(双核心)”的“台式电子表决器(主席台)”参数指向成都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中科公司)的产品及其相关产品发明专利,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第2.1.1条“表决系统(大会场和主席团会议表决)”中“A、福建会堂表决系统(753席)(双核心)”的“嵌入式电子表决器”参数指向成都中科公司的表决系统产品及其相关产品发明专利,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第2.1.1条“表决系统(大会场和主席团会议表决)”中“A、福建会堂表决系统(753席)(双核心)”的“表决控制器”参数指向成都中科公司的表决系统产品及其相关产品发明专利,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科服务要求”第2.1.1条“表决系统(大会场和主席团会议表决)”中“A、福建会堂表决系统(753席)(双核心)”的“表决时序专用主机”参数指向成都中科公司的表决系统产品及其相关产品发明专利,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第2.1.1条“表决系统(大会场和主席团会议表决系统)”中“B、主席团会表决系统(92席)(双核心)”的“台式表决器”和“表决控制器”参数与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3中的提及的“台式电子表决器(主席台)”和“表决控制器”参数一致,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闽招公司接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委托于2024年9月14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2024年9月27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于2024年10月12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当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电子政务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闽招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收到投诉人广东笙业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广东笙业公司因对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广东笙业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2日收到广东笙业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已经签订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关于投诉事项1至投诉事项5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福建会堂表决系统主要是供省两会、省党代会等重大省级会议使用,投票中若出现设备故障将产生严重的政治影响,对系统的可靠性要求较高,设置上述相关技术参数是为提高表决系统整体稳定性和可靠性,满足重大会议对表决系统稳定性和可靠性的需求是本次采购标的切实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之一。因此,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设置上述技术和服务要求,是为考察供应商是否具备为重大会议提供稳定性和可靠性的表决系统的条件,筛选出满足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相关招标条件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提出上述参数指向成都中科公司的产品,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主张,应当承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举证责任。现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另,采购人提供了其前期调研的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同时满足投诉事项涉及的技术和服务要求的佐证材料,且参与本次采购项目投标并针对投诉事项涉及的相关技术和服务要求作出无偏离响应的产品存在包含成都中科公司产品在内的三个以上不同品牌产品。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投诉事项1至投诉事项5所涉及技术和服务要求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1至投诉事项5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1至投诉事项5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27日